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3〕07号

2023-12-20 14:44:57
作者: bob.com

  UV光氧环保柜内无吸附活性炭和活性炭棉,UV灯管上面附有污垢未及时清洗整理,致使烤漆房内废气未经过处理通过排气筒直接外排。

  2023年7月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址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钣金烤漆房及纳米UV光氧环保柜的情况。

  2023年7月5日现场拍摄的纳米UV光氧环保柜照片4张2页,证明纳米UV光氧环保柜内无吸附活性炭和活性炭棉。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贾长红具有代理你公司配合我局进行环境案件调查取证,所签署的所有文书合法有效,你公司认可的事实。

  2023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通过现场依法检查,你公司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的情况。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固环责改字﹝2023﹞10号)1份和《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

  2023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的情况。

  2023年7月24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依照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字﹝2023﹞10号)1份和《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亍2023年8月4日事先告知了对你公司拟处罚的情况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印章和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生产和使用,防止影响旁边的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旁边的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对应的“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好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