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厂区东北角堆存有大量养殖粪污,堆存养殖粪污的场地没有一点防渗措施。
办理结果: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渗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治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五类第(一)项第4条规定和2020年6月2日被行政处罚事实,责令该公司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已改正违法行为,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近年来,各地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一方面对促进农民增收、活跃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畜禽养殖建设不规范、污染防治滞后,畜禽养殖污染日趋严重,成为制约建设生态保康、绿色保康的难点问题,更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按照“规划引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建议在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发展政策中,增加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加大对畜禽粪污治理的投入,对养殖污染治理进行专项治理,以促进农村养殖污染治理进程。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培训,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生态意识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1.厂区内北侧建有一套水玻璃溶解炉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8)规定,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表;2.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
办理结果:该公司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第七类第一项第1条的规定,处以项目总投资4%的罚款,即人民币12000元×4%=480元;对行为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第七类第二项第3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该公司已将原有违建的水玻璃溶解罐及附属设施拆除,并在重新报批的5万吨硅酸钠技改项目中新建了溶解罐,该技改项目于2021年5月底完成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企业在建设阶段的环境不合规行为,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可能面临的罚款数额非常高,甚至要恢复原状拆除项目,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的内容之一,属于一类高风险环保处罚。在此建议企业主体们应当特别重视环境合规,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1.坚持环评优先。环评是第一道环保门槛。强调环评优先,需要了解环评的三个作用。一是基础手续,如果环评手续没有办理,会连锁造成后续手续无法办理,引起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一系列严重法律风险。二是确定生产运行的环保规则,环评将会划定企业生产运行的环保基本规则,包括项目的行业类别、需要监管的污染物因子、执行的排放标准、允许的排放总量、废物的危险性质、监测的基本要求等,如果环评编制质量有问题,企业作为建设单位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而且会在后续的建设和运行中长期受到标准不恰当、总量核算过低、废物分类不准等问题的困扰。三是环评的真正意义,不仅是获得政府的审批,更重要的是尽早识别项目建设运行的环境约束条件,包括区域的环境质量与基础设施条件、周边的居民和敏感区域影响、政府产业导向规划约束、场地土壤现状约束等。
2.及时办理手续。及时办理手续,建设阶段的环保手续主要包括环评审批、备案、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手续。各项手续有严格的办理时间要求,这里也提醒三个小点: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获得批复,二是竣工后1年内完成环保验收。三是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应当在投产运行前完成登记备案。
3.保持手续健全。环保手续的办理并非一劳永逸的。这里也提醒三个小点,一是并非只有新建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也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二是环评审批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在开工建设前需要办理重新审核手续。三是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需要办理重新审批手续。另外,对于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需要延续的,应当注意提前申请。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0日至3月22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控中心监控视频发现宁夏中卫市XX有限公司多次出现烟气无组织外溢现象。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于3月24日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我局,经查,2021年3月20日至3月22日该公司1#25500KVA硅铁矿热炉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生产过程中烟气无组织外溢,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办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和2020年10月26日、2021年2月1日因硅铁矿热炉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烟气外溢被行政处罚的事实,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案例。如同该公司一样,多次被行政处罚,为追求生产利润,仅仅花费少量资金,对治理设施进行缝缝补补,不愿投入大量的资金,对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系统技能改造,缺乏主体治污责任和长远发展的认识。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切实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加大治污投入、做好生态恢复,坚决杜绝“老板发财、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现象。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3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复合有机肥项目未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完成复合有机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办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七类第二项第3条的适用标准和该公司已签订了竣工验收监测合同的事实,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该公司已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事实的认定,一看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是对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的关键。执法人员应当首先调查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评审批或备案?如果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执法人员要调查环评审批中是否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要求必须通过“三同时”验收,要求哪些环境保护设施必须通过“三同时”验收。如果没有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要通过对照分类管理名录,认定该项目是否属于报告书、报告表类项目。二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有没有完成验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按照这一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是在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才是完成验收之时。三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事实上未建成,还是建成未经验收。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全部未建成;二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仅建设了一部分,没有完全建成。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中正确区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全部未建成,或是仅建设了一部分,未完全建成;或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全部建成,但未经过权威部门的验收。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XX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一期污水处理站接触氧化池内清理出的污泥露天堆放在没有任何环境防护措施的厂区西北角空地上。
办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该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并积极改正,于当日下午将露天堆放的污泥称重后入库暂存,并规范做好台账记录。
案件评析: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随意倾倒或处置不当会危害人体健康,具有很大的环境风险隐患。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既是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的环境保护客观要求,又是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是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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