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发布两起生态环境执法案例

2023-10-08 22:58:15
作者: bob.com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执法人员对一家饲料生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由于喷淋废水收集池的水泵损坏导致麻石水膜除尘设施未运行,但企业正常生产,锅炉废气正在排放。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据此立案。

  【查处结果】针对该饲料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事实,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于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因此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下达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是否规范生产、排污与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该企业由于离居民区较近,周边投诉不断,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多次上门提示告知,下达监察文书,督促整改,但其整改效果不佳,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本次立案查处是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监管上展现依法行政的决心,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了严厉打击和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当地一家养殖场排污问题严重。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屈原管理区检察院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因沉淀池防渗漏措施建设不合格,导致池内粪水通过多处池壁缝隙渗漏到沉淀池东面周边的土壤,对该养殖场东面二道撇洪渠水环境存在污染风险。

  【法律依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别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据此立案。

  【查处结果】针对该养殖场自行建设不合格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别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下达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柒仟捌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检察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案件的办理充分的发挥了两个部门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实现了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有效衔接。查办过程中,不遗漏污染点位,前期清理、后期治理同步跟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同时,此案的查处也给同类型养殖场敲响了警钟,达到了“办理一件,警示一片”的效果,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了严厉打击和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创新举措】近年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以案卷自查为切入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充分的发挥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作用,督促办案人员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职尽责,形成办案共识。同时,执法人员结构明晰,由经验比较丰富的办案能手传帮带,形成科学的办案人员协作模式,并通过全年执法大练兵、全员学习法律和法规等形式,使案件办理程序更具规范,自由裁量更加恰当,办案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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