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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的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测试全流程标气无法达到系统响应时间及示值误差不满足HJ75-2017有关标准。现场通SO2标气测试三次,误差大于30%,第一次>300秒,时间为5分19秒,SO2数据0.6mg/m3,氧气0.06%,第二次>300秒,时间为5分30秒,SO2数据1.2mg/m3,氧气为0.08mg/m3,第三次>300秒,时间为6分30秒,SO2数据4.2mg/m3,氧气为0.04mg/m3,属于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理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依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能低于五年。”之规定,已构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大气监督帮扶系统提取的督办任务台账(截频);
2、2023年8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5-2017复印件(部分)。
3、2023年8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黄飞虹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专工马杰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8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绿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唐书鹏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8月25日由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黄飞虹提供的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查记录表》复印件(部分)、《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复印件。
7、2023年8月25日由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专工马杰提供的《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特铝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部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自主验收信息公示》复印件、《台账目录》复印件、《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基础信息报送表》复印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申请表》复印件。
8、2023年8月25日由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专工马杰提供的《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CEMS系统技术协议》。
9、2023年8月25日由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黄飞虹提供的《运维项目分包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4、5、6、7、8、9证明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的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10、2023年8月25日由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黄飞虹提供的关于全流路核准功能的说明。
11、2023年8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3年8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10、11、12证明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的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3、2023年8月25日由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黄飞虹提供的《营业执法》证明实施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28日向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2-14号),责令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问题整改,确保在线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4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1、发展经济和保护自然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对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无;2、两年受内处罚情况:无;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经过公式裁量计算,对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3、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和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建立完整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依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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