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立案查处3起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4-04-04 21:15:41
作者: bob.com

  7月1日,记者从银川市环保局获悉,近日银川报春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宁夏润恒砼业有限公司、宁夏银东养殖有限公司3家企业因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该局立案查处,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月18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银川报春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厂界臭气浓度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该单位厂界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对该单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月11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西夏区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夏润恒砼业有限公司主要是做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占地面积17亩,建设2条180型混凝土生产线,生产废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但尚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该单位擅自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南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空地。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对该单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月26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兴庆区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夏银东养殖有限公司主要是做奶牛养殖,占地面积约121亩,奶牛存栏量980余头。因养殖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该单位擅自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弃物)贮存在自挖的沉淀池内,沉淀池未采取比较有效防渗措施,产生养殖异味,影响区域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废弃物”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未依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对该单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记者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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