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法律监督性监测无安排废气采样频次的回复

2024-03-09 14:04:38
作者: bob.com

  一、关于日常法律监测问题,主张依照以下办法或规则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做监督查看时,能够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成果能作为断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支的根据。” 2007年我部《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查看中排污监测办法问题的解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作出规则:“排放规范中规则的污染物排放方法、排放限值等是断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支的技能根据,在任何时刻、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背排放规范中的有关规则。”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清晰:“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查看时能够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成果可当作断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支的根据。该样品的收集需依照有关技能规范进行。”